政府信息公开

陈*强使用未经备案车辆从事动物运输案

发布时间:2024-08-19 11:15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455

当事人:*强,联系电话:155********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                                     

*****号码:43012**************                                    

身份证住所(住址):湖南省**********22

当事人使用未经备案车辆从事动物运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6251450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桃花江镇大汉龙城华美达酒店后无名小巷内查获当事人。现场查获:湘A6G18F车辆一辆,车上装有黄白色肉牛3,当事人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运输车辆备案证明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2页,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案行为进行了全过程拍照摄像。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4625日执法人员将当事人及违法车辆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162分至1820 分执法人员详细询问了涉案当事人、货主及检疫票证上另一运输车辆涉案经过,当事人使用未经备案车辆从事动物运输的经过、事实,当事人承认运输的车辆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事实执法人员通过使用牧运通查证,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动物运输车辆湘A6G18F无备案信息,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制作了《询问笔录》14页,《证据复制(提取)单》17页,《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1页。与货主取得联系后,制作了《询问笔录》14页,证明货主委托当事人运输肉牛的事实经过等材料,货主提供了动物检疫合格证及身份证明。由于动物检疫证明上的运输工具显示为另一车辆号码,由货主与其联系后,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13页,证明检疫票证上是其车辆号码的原因。提取了当事人、货主身份证照片,货主肉牛检疫合格证明及检疫票证上另一车辆畜禽运输备案证明等材料,以上材料由本案相关人员签名加盖指纹予以确认。至此案件调查已全部结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2页。《物证照片:涉案车辆湘A6G18F一辆及运载的三头肉牛》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备案车辆从事动物运输的事实

证据材料二、《证据复制(提取)单》17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备案车辆从事动物运输案的来源,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调查经过等

证据材料三、《询问笔录》31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备案车辆从事动物运输案的来源,违法事实与动机。货主将肉牛委托当事人运输的经过等。检疫票证上显示的另一车辆牌照号码A4U15B车主证明货主让其从事动物运输是由于车辆出现故障而放弃的原因

证据材料四、《现场视为频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备案车辆从事动物运输被执法人员查获的事实。

证据材料五、《牧运通查证涉案车辆湘A6G18F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车辆A6G18F无注册备案信息的事实。

证据材料六、《检疫合格证明》1份,证明货主购买的肉牛已经动物防疫部门检疫合格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执法人员依法核对,查证。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机关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2024625日本机关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动物运输违法行为,主动将从事动物运输的车辆到所在地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做好备案。有《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桃农(动监)责改〔202455)为证。

2024628日上午1017分,本机关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联系后,当事人来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6办公室,执法人员直接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动监)罚告听〔202455)送达给当事人,由当事人本人签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将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罚款金额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来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本机关视当事人已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备案车辆从事动物运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8.违法行为: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将从事动物运输车辆到所在地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做好注册备案登记),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叁仟陆佰元整(36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领取《罚款交纳通知单》或者使用电子支付系统向本机关指定的账户进行转账来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