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4〕52号
当事人:刘*辉、性别:男、联系电话: 158*****106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
**证号码:43232***********71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镇***村*****号
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6月18日13时10分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桃花江镇休闲广场路段查获一辆红色货车,牌照号码:湘H758TM正在运输动物。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明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要求当事人提供检疫票证与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证明。经现场检查:当事使用的车辆为红色货车,车厢内装有肉鸡41笼。当事人称肉鸡是从湖南省汉寿县花木兰市场启运至桃江县灰山港镇菜市场宰杀。当事人称车是借朋友**的,已在桃江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备案。但无法提供检疫证明。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2页,以上材料交由当事人签名加盖指纹予以确认。并对当事人涉案现场进行了全过程拍照。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将当事人及运输车辆、肉鸡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14时6分至14时55分执法人员详细询问了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的经过、事实,当事人承认运输肉鸡未申报检疫的经过、事实,当事人称车厢内肉鸡共863公斤,单价11.6元每公斤,用现金支付方式付款10000元整,执法人员认定本批次肉鸡货值为10000元。执法人员使用“牧运通”查证当事人运输车辆,显示车辆具有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记录,但车辆持有人为**,经对车主**询问调查,证明当事人是借用**车辆运输动物的事实。2024年6月18日经动物防疫部门检疫,当事人运输动物(鸡)检疫合格,报经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批准后,依法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至此本案调查已全部结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物证照片:涉案动物(鸡)》证明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事实。
证据材料二、《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6页。证明当事人无动物检疫票证从事动物运输的事实、案件的来源,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调查经过等。
证据材料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2页,证明当事人无动物检疫票证从事动物运输的种类、数量等。
证据材料五、《车辆备案证明照片、车辆持有人身份证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借用他人车辆从事动物运输的事实。
证据材料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通知书、电子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份3页,证明当事人运输动物经动物防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执法人员依法核对,查证,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说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予以采纳。
2024年6月21日上午8时2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联系后,当事人来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6办公室,执法人员直接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动监)罚告听〔2024〕52号)送达给当事人,由当事人本人签收,当事人当场表示不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将本机关对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罚款金额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来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本机关视为当事人已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一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违反第二十九第一款第三项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 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4年6月18日本机关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动物运输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与动物防疫部门做好补检。有《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桃农(动监)责改〔2024〕52号))为证。
参照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行为: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情节,经执法人员综合考虑、集体会议讨论、报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货值的15%进行处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动物运输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与动物防疫部门进行补检),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领取《罚款交纳通知单》或者使用电子支付系统向行政机关指定的账户进行转账来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