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发布时间:2024-06-05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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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农药)罚〔2024〕8号当事人:桃江县***农资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2MA4LA****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村
经营者:肖**
身份证件号码:43232519******5866
联系电话:1534337****
当事人桃江县***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3月15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益阳市农业检查记录表》,关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证期农药的相关线索,交由我单位处理。
2024年3月20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门店进行检查,当事人桃江县***农资经营部位于桃江县马迹塘镇***村,经营人肖**,在农药经营场所有:
1、“岳王”高氯·甲维盐(规格:4.5毫升×10支×50盒/件,生产日期:2022.01.18,质量保证期:两年)198盒;
2、“正邦”阿维菌素(规格:200克×30瓶/件,生产日期:20220102,质量保证期:2年)107瓶;
3、“树荣”“怪刀”2甲·草甘膦(规格:50g×50袋/件,生产日期:20210707,质量保证期:2年)140袋;
4、“图垄刀”麦·草·三氯吡(规格:80克/袋,生产日期:20210310,质量保证期:2年)105袋;
5、“妙配”精噁唑禾草灵(规格:5毫升/袋,生产日期:20180428,质量保证期:2年)172袋;
6、“亨达弃锄”烟嘧·莠去津(规格:100毫升×70瓶/件,生产日期:20220102,质量保证期:两年)86瓶;
7、“帆邦”环嗪酮(规格:500克/袋,生产日期:2022/02/16,质量保证期:2年)19袋;
8、“晓光”“稗克绝”二氯喹啉酸(规格:20克/袋,生产日期:20220102,质量保证期:2年)129袋;
9、“美联封度”苄嘧·丙草胺(规格:30克/袋,无生产日期)266袋。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认定1至8号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为劣质农药。
经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美联封度”苄嘧·丙草胺标注的登记证号:PD20140299,登记证持有人为四川省川东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经与四川省川东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产品确认,该产品并非四川省川东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农药,已另案处理。同日,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申请立案调查,依法对涉案农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
经询问,当事人购入涉案农药时未超过质量保质期,不能提供完整的购入台账,当事人2024年暂无农药销售记录,无法提供涉案劣质农药以前的销售台账,经询价,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劣质农药货值4952元,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劣质农药货值49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提取单(一)1份1页,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
二、证据提取单(二)1份1页,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三、证据提取单(三)1份1页,证明当事人农药经营资质;
四、证据提取单(四)1份1页,证明当事人营业场所;
五、证据提取单(五)1份1页,证明“岳王”高氯·甲维盐超过质量保质期;
六、证据提取单(六)1份1页,证明“正邦”阿维菌素超过质量保质期;
七、证据提取单(七)1份1页,证明“树荣”“怪刀”2甲·草甘膦超过质量保质期;
八、证据提取单(八)1份1页,证明“图垄刀”麦·草·三氯吡超过质量保质期;
九、证据提取单(九)1份1页,证明“妙配”精噁唑禾草灵超过质量保质期;
十、证据提取单(十)1份1页,证明“亨达弃锄”烟嘧·莠去津超过质量保质期;
十一、证据提取单(十一)1份1页,证明“帆邦”环嗪酮超过质量保质期;
十二、证据提取单(十二)1份1页,证明“晓光”“稗克绝”二氯喹啉酸超过质量保质期;
十三、证据提取单(十三)1份1页,证明“美联封度”苄嘧·丙草胺无生产日期及批号;
十四、桃江县***农资经营部经营者肖**询问笔录2份10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质期农药来源、销售、台账等事实;
十五、四川省川东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产品确认函1份3页,证明“美联封度”苄嘧·丙草胺假冒生产;
十六、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询价清单,证明涉案农药货值;
十七、周**询问笔录1份7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美联封度”苄嘧·丙草胺来源、货值等事实;
十八、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明桃江县***农资经营部在门店经营劣质农药的事实。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农药)罚告听〔2024〕8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4;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以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
综上所述,责令桃江县***农资经营部停止经营超过质量保质期农药,处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1、“岳王”高氯·甲维盐(规格:4.5毫升×10支×50盒/件,生产日期:2022.01.18,质量保证期:两年)198盒;
2、“正邦”阿维菌素(规格:200克×30瓶/件,生产日期:20220102,质量保证期:2年)107瓶;
3、“树荣”“怪刀”2甲·草甘膦(规格:50g×50袋/件,生产日期:20210707,质量保证期:2年)140袋;
4、“图垄刀”麦·草·三氯吡(规格:80克/袋,生产日期:20210310,质量保证期:2年)105袋;
5、“妙配”精噁唑禾草灵(规格:5毫升/袋,生产日期:20180428,质量保证期:2年)172袋;
6、“亨达弃锄”烟嘧·莠去津(规格:100毫升×70瓶/件,生产日期:20220102,质量保证期:两年)86瓶;
7、“帆邦”环嗪酮(规格:500克/袋,生产日期:2022/02/16,质量保证期:2年)19袋;
8、“晓光”“稗克绝”二氯喹啉酸(规格:20克/袋,生产日期:20220102,质量保证期:2年)129袋;
二、并处罚款8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款缴纳至湖南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