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郭*清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发布时间:2024-06-26 08:18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444

     当事人:郭*清、性别:男、联系电话:13******246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

身***码:432***********7518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村组

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52715时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称在浮邱山乡水口山村发现一辆银灰色面的,牌照号码:湘HVK192车内刺鼻的气味,怀疑车内有动物三腺产品。161分执法人员追踪到益阳市资阳区016县道查获当事人。向当事人亮明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要求当事人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由于查获当事人地点是益阳市资阳区地界,执法人员与资阳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系后,派来两名执法人员协助执法。

2024527日执法人员将当事人、动物产品及违法车辆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院内,1820分至1827分,桃江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与资阳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一起对当事人涉案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场情况如下:涉案车辆牌照号码为:湘HVK192,车辆为银灰色面的车,当事人承认从桃江县部分乡镇收购装有20升桶装鸭类油6桶、一黄一白两纤维袋猪胴体肥肉,还有一些牛骨头等动物产品。当事人承认使用银色面的运输猪胴体肥肉、油渣子等动物产品共107公斤。当事人不能提供纸质或电子版本的检疫证明。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2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2页,以上材料交由当事人签名加盖指纹予以确认。并对当事人涉案现场进行了全过程拍照。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1940分至2030分执法人员详细询问了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的经过、事实,当事人承认从桃江县部分乡镇收购猪胴体肥肉未经申报检疫的经过、事实。

经查证: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违反第二十九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2页。《物证照片:涉案车辆湘HVK192尾箱中的动物产品》证明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事实

证据材料二、《证据复制(提取)单》14页。证明当事人无动物检疫票证从事动物产品运输的事实查获经过等

证据材料三、《询问笔录》14页,证明当事人当事人无动物检疫票证从事动物产品运输的来源,违法事实、和动机等。

证据材料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2页,证明当事人无动物产品检疫票证从事动物运输被执法人员查获动物产品的事实。

证据材料五、《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通知书》12页,证明当事人动物产品经补检合格后依法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执法人员依法核对,查证。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说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予以采纳。

2024530日上午102分,本机关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联系后,当事人来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6办公室,执法人员直接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动监)罚告听〔202444号)送达给当事人,由当事人本人签收,当事人当场表示不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将本机关对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罚款金额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来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本机关视当事人已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4527日本机关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动物运输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做好动物产品补检。有《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桃农(动监)责改〔202444号))为证。

参照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行为: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 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动物运输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做好动物产品补检),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领取《罚款交纳通知单》或者使用电子支付系统向行政机关指定的账户进行转账来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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