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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怀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牛)案

发布时间:2024-06-05 08:48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436

当事人:陈*怀、性别:男、联系电话:17*******73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证                                      

居民**证号码:4323**********0974                                   

身份证住所:湖南省桃江县***镇***村******号 。

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牛)一案,经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20245151656分,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到桃江县修山镇舒塘社区舒牛公路段,查获当事人使用GL1686,装载牛17头,因当事人无法当场提供该批次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报请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批次牛为当事人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威宁县小海镇畜禽交易市场购入,准备运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家中喂养,因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运输过程中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经对当事人询问调查,当事人称该批次动物(牛)共重5102.3公斤,单价为15.68元每公斤,并提供了微信交易记录为80004.6元,根据微信交易记录,执法人员认定该批次动物(牛)货值为80004.6元整。

2024515日,经当事人与动物防疫部门联系,经动物防疫部门补检后,报经执法大队及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对该批次动物(牛)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主体资格成立。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2页。证明当事人运输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的事实成立。

证据三:《询问笔录》14页。证明当事人在动物启运前未依法申报检疫的事实成立。

证据四:《证据(复制)提取单》16页。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后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证明运输该批次动物(牛)的违法事实成立。

证据五:《检疫申报单截图》11页。证明当事人所运输该批次动物(牛)经货主向官方兽医申报补检合格的事实。

证据六:《行政处罚案件质证意见表》11。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交予当事人逐一核对后由当事人进一步确认的事实。

上述证据材料,经本机关依法查证,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获后,能主动交代案件过程,提供微信交易记录,积极采取补检措施,未产生危害后果,经本机关法制审核、集体会议讨论,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牛)货值金额10%的罚款。

本机关于2024515日,向当事下达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桃农(动监)责改〔202436号)。

2024522923分,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动监)罚告听〔20243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当事人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当场表示不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所述,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捌仟元整(8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罚款交纳通知单》或者使用电子支付系统向本行政机关指定的非税账户进行转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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