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陈**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4〕27号
当事人:吴*新、性别:男、联系电话: 183******95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证
**证号码:4323************93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乡***村***村民组**号。
当事人(货主)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4月23日10时50分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桃花江镇巡查至金盆大道28号路段时发现一辆红色货车,牌照号码:湘H6G18F正在运输肉牛。11时3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明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要求当事人提供检疫票证与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证明。经现场检查:当事使用的车辆为红色货车,内装肉牛6头。当事人称自己是给别人运输,这些肉牛是从湖南省宁乡市大河牛马交易市场启运至桃江县桃花江镇牛潭河村。但当事人不能提供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证明。至于检疫证明要问货主吴**,经当事人与货主联系,货主吴**来到现场,执法人员让其提供本批次肉牛检疫证明,货主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2页,以上材料交由当事人签名加盖指纹予以确认。并对当事人涉案现场进行了全过程拍照摄像。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将当事二人及车辆肉牛6头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11时34分至13时20 分执法人员分别询问了当事人使用未经备案车辆从事动物运输及托运货主吴**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的经过、事实,当事人承认运输的车辆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事实,执法人员通过使用牧运通查证,证明当事人使用的从事动物运输车辆湘H6**8F无备案信息,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托运货主吴建新承认此批次肉牛未经检疫的经过、事实。
经查证:当事人(货主吴**)托运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违反第二十九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运输车辆持有人陈正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物证照片:涉案车辆湘H6**8F一辆及运载的肉牛》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备案车辆从事动物运输的事实。
证据材料二、《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6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备案车辆无动物检疫票证从事动物运输的事实、案件的来源,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调查经过等。
证据材料三、《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当事人使用未经备案车辆及无动物检疫票证从事动物运输的事实的来源,违法事实、和动机等。
证据材料四、《现场视频》1份,证明当事当事人使用未经备案车辆及无动物检疫票证从事动物运输被执法人员查获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执法人员依法核对,查证。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说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予以采纳。
2024年4月26日上午10时2分,本机关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联系后,当事人来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6办公室,执法人员直接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动监)罚告听〔2024〕27号)送达给二名当事人,由当事人本人签收,二名当事人当场表示不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将本机关对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罚款金额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来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本机关视当事人已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4年4月15日本机关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动物运输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主动联系动物防疫部门做好补检。有《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桃农(动监)责改〔2024〕27号))为证。
参照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行为:屠宰、经营、运输的 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 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 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情节,经执法人员综合考虑、集体会议讨论、报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货值的12%进行处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动物运输违法行为,主动配合动物防疫部门进行补检),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叁仟叁佰壹拾陆元整(3316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领取《罚款交纳通知单》或者使用电子支付系统向行政机关指定的账户进行转账来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6日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4〕27号
当事人:陈*强、性别:男、联系电话:15*******32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证
**证号码:43012********36558
住所:湖南省**县***镇**村***组22号
当事人(运输车辆持有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4月23日10时50分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桃花江镇巡查至金盆大道28号路段时发现一辆红色货车,牌照号码:湘H6G18F正在运输生猪。11时3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明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要求当事人提供检疫票证与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证明。经现场检查:当事使用的车辆为红色货车,内装肉牛6头。当事人称自己是给别人运输,这些肉牛是从湖南省宁乡市大河牛马交易市场启运至桃江县桃花江镇牛潭河村。但当事人不能提供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证明。至于检疫证明要问货主吴**,经当事人与货主联系,货主来到现场,执法人员让其提供本批次肉牛检疫证明,货主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2页,以上材料交由当事人签名加盖指纹予以确认。并对当事人涉案现场进行了全过程拍照摄像。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将当事二人及车辆肉牛6头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11时34分至13时20 分执法人员分别询问了当事人使用未经备案车辆从事动物运输及托运货主吴建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的经过、事实,当事人承认运输的车辆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事实,执法人员通过使用牧运通查证,证明当事人使用的从事动物运输车辆湘H6***F无备案信息,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托运货主吴**承认此批次肉牛未经检疫的经过、事实。
经查证:当事人(货主吴**)托运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违反第二十九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运输车辆持有人陈*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物证照片:涉案车辆湘H6G18F一辆及运载的肉牛》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备案车辆从事动物运输的事实。
证据材料二、《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6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备案车辆无动物检疫票证从事动物运输的事实、案件的来源,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调查经过等。
证据材料三、《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当事人使用未经备案车辆及无动物检疫票证从事动物运输的事实的来源,违法事实、和动机等。
证据材料四、《现场视频》1份,证明当事当事人使用未经备案车辆及无动物检疫票证从事动物运输被执法人员查获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执法人员依法核对,查证。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说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予以采纳。
2024年4月26日上午10时2分,本机关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联系后,当事人来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6办公室,执法人员直接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动监)罚告听〔2024〕27号)送达给二名当事人,由当事人本人签收,二名当事人当场表示不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将本机关对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罚款金额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来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本机关视当事人已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4年4月15日本机关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动物运输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到所在地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将车辆作好备案方可从事动物运输。有《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桃农(动监)责改〔2024〕27号))为证。
参照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8.违法行为: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 物运输的;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动物运输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到所在地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将车辆作好备案方可从事动物运输),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叁仟贰佰元整(32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领取《罚款交纳通知单》或者使用电子支付系统向行政机关指定的账户进行转账来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