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安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4〕26号
当事人:熊正安、性别:男、联系电话:138******95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证
居民**证号码:4323***********713
身份证住所(住址):湖南省桃江县***********村民组。
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2024年4月19日10时40分,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在桃江县鸬鹚渡镇塘下田村公路边,查获当事人使用车辆湘HQ****,装载仔猪6头,当事人无法当场提供该批次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报请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批次仔猪为当事人在桃江县***********村民组自己家中装运,为当事人准备送往鸬鹚渡镇***家中喂养,因未开具检疫票证,被执法人员查获。
经执法人员询问调查,该批次该批次动物(仔猪)为6头,每头37公斤。共重222公斤,价格为24元每公斤,认定货值5328元。
该批次动物(仔猪)经桃江县大栗港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补检后,对该批次动物(仔猪)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手机中身份证照片1份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主体成立。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运输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的事实成立。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在动物启运前未依法申报检疫的事实成立。
证据四:《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4页。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后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证明运输该批次动物(仔猪)的违法事实成立。
证据五:《电子检疫票证截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所运输该批次动物(仔猪)经官方兽医补检合格的事实。
上述证据材料,经本机关依法查证,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当责令当事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4月19日,向当事下达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桃农(动监)责改〔2024〕26号),。
2024年4月2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动监)罚告听〔2024〕2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以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主动交代案件过程,积极采取补检措施,未产生危害后果,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从轻处罚:处同类检疫合格生猪货值金额15%的罚款。
综上所述,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捌佰元整(8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领取《罚款交纳通知单》或者使用电子支付系统向行政机关指定的账户进行转账来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