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种籽店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种子)罚〔2024〕21号
当事人:桃江县**种籽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2MA4Q99****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
经营者:倪**
身份证件号码:432325********9670
联系电话:1350845****
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3月29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桃江县**种籽店门店进行检查,桃江县**种籽店位于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经营者:倪**,在店内经营标有“中黄13”的大豆种子,审定编号:国审豆2001008、(天津市)津农种审豆2001004、(北京市)京审豆2002002、(辽宁省)辽审豆【2003】66号、(山西省)晋引豆2009001、(河南省)豫引豆2011003、(安徽省)皖品审2002001、(四川省)川审豆2005006、(湖北省)鄂审豆2011001。经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该种子未在湖南审定或引种。同日,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申请立案调查,依法对该批次“中黄13”大豆种子采取先行登记保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三)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的规定,及《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1至2种农作物。”的规定,大豆属于主要农作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大豆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该种子未在湖南审定或引种。
经查,该批次大豆种子是桃江县**种籽店通过徐*购入的,规格10kg/袋,共计10袋,价格是100元/袋,共计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提取单(一)1份1页,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
二、证据提取单(二)1份1页,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三、证据提取单(三)1份1页,证明涉案“中黄13”种子外包装相关信息;
四、证据提取单(四)1份1页,证明经营门店情况;
五、证据提取单(五)1份1页,证明涉案“中黄13”种子审定区域;
六、证据提取单(六)1份1页,证明涉案“中黄13”种子来源、数量;
七、桃江县**种籽店经营者倪**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来源、重量、货值等事实;
八、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明桃江县**种籽店在门店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的事实。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种子)罚告听〔2024〕21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食用菌)》“序号:12;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以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主动供述违法事实,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桃江县**种籽店停止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中黄13”(规格10kg/袋)大豆种子10袋;
二、并处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款缴纳至湖南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