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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服务中心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案

发布时间:2024-05-20 17:07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种子罚〔20247

当事人:桃江县****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2*******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 

经营者:占**

身份证件号码:432325******78225

联系电话:1387372****

 

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315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益阳市农业检查记录表》,关于桃江县****服务中心涉嫌销售的大豆种子审定区域不包括湖南的相关线索,交由我单位处理。

2024318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桃江县****服务中心门店进行检查,桃江县****服务中心位于桃江县****,经营人:占**,在店内销售标有“毛豆2808”的种子,审定编号:闽审豆2003002。经“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该种子审定区域为福建省,品牌推广适宜种植区域为福建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三)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的规定,及《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12种农作物。”的规定,大豆属于主要农作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大豆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依照《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的通知》长江流域春大豆品种类型区,福建和湖南省不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依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文件(农办法〔20191号)》第二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应当按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四)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的规定,认定当事人涉嫌销售该大豆种子属于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行为。同日,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申请立案调查,依法对该批次种子采取先行登记保存。

经查,该批次大豆种子进货凭证为宁乡**种子经营部,经宁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协助调查,该批次种子是桃江县****业服务中心通过宁乡**种子经营部从开原市天润种子公司代购,规格25kg/袋,共计1袋,公司发货价是160元,与桃江县****服务中心结算时另收取140元物流费,共计300元。

桃江县****服务中心购入大豆种子后,以14/kg的价格出售,认定货值金额350元。当事人在**镇周边销售该种子4起,共计2.4公斤,收货款33.6元,认定违法所得3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提取单(一)11页,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

二、证据提取单(二)11页,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三、证据提取单(三)11页,证明涉案毛豆2808外包装相关信息;

四、证据提取单(四)11页,证明涉案毛豆2808重量;

五、证据提取单(五)11页,证明涉案毛豆2808来源、数量、价格;

六、证据提取单(六)11页,证明当事人门店位置;

七、证据提取单(七)11页,证明经营门店情况;

八、证据提取单(八)11页,证明毛豆2808审定、推广区域;

九、桃江县****服务中心经营者占**询问笔录1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来源、重量、货值等事实;

十、宁乡市农业农村局协查结果告知函1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大豆种子来源、货值等事实;

十一、宁乡**种子经营部经营人员陈**询问笔录1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大豆种子来源、货值等事实;

十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2页,证明桃江县****服务中心在门店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的事实。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44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种子)罚告听〔20247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食用菌)序号:12;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以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主动供述违法事实,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桃江县****服务中心停止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3.6元;

二、没收毛豆2808种子22.7kg

三、并20000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款缴纳湖南省非税收入指定账。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桃江县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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