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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执罚决字〔2023〕第3-05号

发布时间:2023-12-25 09:56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3〕第3-05号

  当事人:湖南省**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XXXXXXWNQDX7L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含光路荣泰商业广场1栋2408/2XXXX-361

  电话:1397XXXX689

  2023年10月17日15时左右,你单位在土方运输过程中,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0月17日15时左右,桃江县桃花江文旅综合开发项目工地在土方运输过程中,因路面未采取洒水降尘的湿化措施,造成扬尘污染。当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桃执责停(改)通字〔2023〕3-73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要求你单位应当对工地路面洒水降尘。随后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你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已按要求改正了。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3年10月17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2023年10月17日下午,在桃江县桃花江文旅综合开发项目工地在土方运输过程中,因路面未采取洒水降尘的湿化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情况。

  证据二:2023年10月17日《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证明你单位在桃江县桃花江文旅综合开发项目工地在土方运输过程中,因路面未采取洒水降尘的湿化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情况。

  证据三:2023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驻桃花江文旅综合开发项目工地现场负责人邹某捷《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于2023年10月17日下午,在桃江县桃花江文旅综合开发项目工地在土方运输过程中,因路面未采取洒水降尘的湿化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情况。

  证据四:2023年10月24日对中铁八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驻桃花江文旅综合开发项目经理余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承包桃花江文旅综合开发项目土方运输的情况。

  证据五:2023年10月17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已按要求将案涉工地的路面洒水降尘。

  证据六:你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现场负责人邹某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你单位的土方运输工程责任协议1份,中铁八局二公司桃江文旅项目部经理余某身份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及现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邹某捷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3年11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执先罚告字〔2023〕第3-0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执罚听告字〔2023〕第3-05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运输土方时,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完成了整改,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XXXXXX0000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XXXX661)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