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执罚决字〔2023〕第2-36号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3〕第2-36号
当事人:曾某 性别:女 联系电话:187*******
身份证号码:430922*********
住圵:桃花江镇近桃村九村民组XX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军 性别:女 联系电话:159*******
身份证号:432325*********
住址:桃花江镇太平路XXX附X号
你于2013年9月开始在桃花江镇近桃社区育英巷西侧地段建设的私人住宅,具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2013年9月开始在桃花江镇近桃社区育英巷西侧地段建设的私人住宅,规划层次:5层,规划建筑占地面积:179.3㎡,规划建筑总面积896.5㎡,实际建设情况:超建1层,超规划建筑面积420.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和情形,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规划核实情况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曾某建设的私人住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实。并告知本局,要求依法处理的事实。
证据二: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和曾某建设的私人住宅照片二张。证明曾某在建设的私人住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事实。
证据三: “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曾某建设的私人住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事实。
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事宜。
证据五:曾某建设的私人住宅报建资料一套,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竣工项目规划核实单》、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规划、用地红线复核测量报告一份,证明曾某建设的私人住宅超建1层,超规划建筑总面积420.2㎡。
2023年8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3)第2-3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本机关认为,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鉴于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76.1.1.1条超面积建设按200元/㎡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肆仟零肆拾元整(8404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农村商业银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5XXXXXX00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XXXXXX61) 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 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