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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执罚决字〔2023〕第2-24号

发布时间:2023-06-26 08:47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3〕第2-24号

  当事人:龚某平      性别:男    联系电话:139******76

  身份证号:432325************

  住圵:桃花江镇桃花中路邮电巷XX号

  委托代理人:彭某安   性别:女   联系电话:189******10

  身份证号:432325*************

  住址:桃花江镇牛潭河乡XX村泉水坳村民组X号

  你于2014年11月开始在桃花江镇金凤社区金凤一巷XX号地段建设的私人住宅,涉嫌具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5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2014年11月开始在桃花江镇金凤社区金凤一巷43号地段建设的私人住宅,规划层次:3层,规划建筑占地面积:76.5㎡,规划建筑总面积229.5㎡,实际建设情况:超建2层,超规划建筑面积127.15㎡,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和情形,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事宜。

  证据二: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规划核实情况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龚某平在桃花江镇金凤社区金凤一巷XX号地段建设的私人住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实。并告知本局,要求依法处理的事实。

  证据三: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和龚某平在桃花江镇金凤社区金凤一巷XX号地段建设的私人住宅现场拍摄的照片二张。证明龚某平在桃花江镇金凤社区金凤一巷XX号地段建设的私人住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事实。

  证据四: “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龚某平桃花江镇金凤社区金凤一巷XX号地段建设的私人住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事实。

  证据五:龚某平在桃花江镇金凤社区金凤一巷XX号地段建设的私人住宅资料一套,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竣工项目规划用地核实单》、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规划、用地红线复核测量报告一份,证明龚某平在桃花江镇金凤社区金凤一巷XX号地段建设的私人住宅超建2层,超规划建筑面积127.15㎡。

  2023年5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3)第2-2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本机关认为,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鉴于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该项目承包合同书价格为568元/平方米,超建筑总面积80.96㎡平方米,折算价格为45985.2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第76.1.1.1条超面积建设按200元/㎡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肆佰叁拾元整(2543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农村商业银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704124XXXXXX1129012)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XXXX5661) 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 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