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桃执罚决字〔2023〕1-01号

发布时间:2023-05-04 15:18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3〕1-01号

  当事人:桃江县XX煲仔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

  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北路XXX号

  经营者:王某波,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人,身份证号码是430922************,住址在桃花江镇近桃村三村民组XX号,联系电话158*******,系桃江县XX煲仔饭餐饮店的负责人。

  你餐饮门店在2023年1月13日经营过程中实施了油烟净化器未正常使用的行为,涉嫌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本机关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3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发现你门店油烟净化器已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灶头数量2个。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桃执责停(改)通字〔2023〕1-1-73号,并责令2月1日前整改到位。2023年2月13日11点20分执法人员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该店未在整改期限内进行改正,油烟净化器仍未正常使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1月13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厨房内共有2个灶头的事实。

  证据二:2022年1月13日《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你餐饮店所在的具体位置。

  证据三:2023年2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已经知晓了油烟净化器未正常使用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2月13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你未在整改期限内进行改正。

  证据五:2023年2月13日桃江县煲仔饭营业执照相片和经营者王某波身份证相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证据六:《现场照片及说明》4份,证明你餐饮门店在经营过程中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事实。

  2023年2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执罚先告字〔2023〕1-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执罚听告字〔2023〕1-01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你经营的桃江县煲仔饭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鉴于你事后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现已整改到位,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8.1.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8201255000XXXX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XXXX6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