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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执罚决字〔2022〕第1-2-3号

发布时间:2023-05-04 15:12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执罚决字〔2022〕第1-2-3号

  当事人:江苏XX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913212XXXXXX808074

  公司地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天目山街道淮海西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 钱某平

  联系电话:156XXXX5516

  你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和10月26日,在獭溪路改造工地施工过程中未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大气扬尘污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10月24日和10月26日,你公司用博亿渣土运输公司的4台渣土车辆从原公路局工地运输渣土至獭溪路改造工地,工地上在作业时无喷淋设施设备,未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大气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询问笔录二份,证明江苏XX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在獭溪路改造工地施工过程中未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大气扬尘污染。

  证据二:试听资料九份,证明江苏XX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獭溪路改造工地施工过程中未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大气扬尘污染。

  证据三:公司授权委托书和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公司授权委托情况。

  2022年11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执罚先告字〔2022〕第1-2-3号)、《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执罚听告字〔2022〕第1-2-3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工地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应当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鉴于你公司在责令期限内及时进行了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255000XXXX140)或中国银行桃江县支行(户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XXXX661)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2月7 日

  (本文书为两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