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桃自资罚决[2023]17号
桃江县湘宏木胶板厂(执行事务合伙人:张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39912224638,地址:桃江县鲱埠回族乡筑基仑新村罗家河组,执行事务合伙人张雷身份证号码430922xxxx5511,住址:鲱埠回族乡颜溪村村大树内村民组:
我局于2023年8月4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建设第二期厂房建设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0年1月占用桃江县鲊埠回族乡鲊埠社区罗家河组土地1638平方米(乔木林地983平方米、 农村宅基地655平方米)建设第二期厂房建设项目,2020年4月9日 前已建成1栋一层钢架结构厂房,1栋两层砖混结构员工宿舍,现已竣工并投入使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性为 法占用土地。
该宗地不符合桃江县鲊埠回族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当事人《询问笔录》;
2、 违法单位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3、 违法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桃江县湘宏木胶板厂企业主页手机截图;
5、 桃江县发改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桃发改备(2021)100 号);
6、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2021001号);
7、 湘宏木胶板厂第二期厂房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审核报批材料;
8、 湖南省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湘林地许准(2021) 2284号);
9、 土地租赁协议书;
10、 关于桃江县鲱埠乡筑基仑村罗家河组地段破坏林地面积的鉴 定意见(桃林调鉴(2020)026号);
11、 桃江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票据;
12、 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平面图;
13、 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出具的湘宏木胶板厂用地平面图
14、 湘宏木胶板厂用地实测面积与桃江县林业局已处罚面积套合 平面图;
15、 桃江县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监测股出具的单个项目土地分类面 积表、土地分类面积表;
16、 桃江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出具的桃江县鲊埠回族乡土地利用 现状图、桃江县鲊埠回族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
17、 现场勘测照片:
18、 案件承办人员2023年8月12日调取的卫星云遥截图;
我局已于2023年8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自资罚告(2023)17号),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8月15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9年11月25日印发)非法占用上地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未报先用处罚标准,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163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桃江县鲱埠回族乡鲊埠社区罗家河组;决定处罚如 下:
1、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3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 它设施[厂房(1栋一层、钢架结构)、员工宿舍(1栋两层、砖混结构)], 恢复土地原状。
2、 对非法占用的278平方米上地(林地39平方米、农村宅基地 239平方米)处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22元,计罚款人民币6116元;对 非法占用的1360平方米土地不予罚款(桃江县林业局已于2020年6 月17日作出了罚款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 用的163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桃江县年鲊埠回族乡鲊埠社区罗家河组,并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3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账号1846xxxx627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执收编码:20301)。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二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桃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汤黔安
电 话:0737-8203625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大道100号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