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桃自资罚决[2023]03号
桃江县金桥石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连继晶):
你单位沙田湾花岗岩矿未经批准,于2022年1月至10 月期间,擅自超规模开采花岗岩35.7万吨,该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定性为超规模开采。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纸
3、《湖南省桃江县浮邱山矿区沙田湾建筑用花岗岩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2022年1月至10月)
4、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3年4月18 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
处罚听证告知书》(桃自资罚告[2023]03号),并于当日送达,
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 指定帐户(执收编码:20301)。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先生
电 话:13874304358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大道100号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