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桃自资罚决〔2023〕12号
当事人:桃江县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莫伯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220601093150
住 所: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65号
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建设湖南省益阳市资水尾闾南岸涝区桃江县治理项目(泵站工程部分)曾家坪泵站建安工程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 于2022年9月27日擅自占用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谷山社区河地湾组土地4072平方米(其中水田2408平方米,农村宅基地2平方米,坑塘水面1662平方米),动工建设湖南省益阳市资水尾闾南岸涝区桃江县治理项目(泵站工程部分)曾家坪泵站建安工程,2023年5月28日已建成泵站楼1栋三层、管理用房1栋两层、围墙等建构筑物,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占用土地。
该宗地在桃江县“三区三线”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符合桃江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人笔录》;
2、违法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桃江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桃办(2019)50号文件复印件;
5、水利部(水建设(2020)258号文件复印件;
6、中共桃江县编委(桃编办发(2023)29号)文件复印件;
7、益阳市发改委(益发改农(2017)377号)文件复印件;
8、益阳市水利局(益水发(2019)99号)文件复印件;
9、《中标通知书》(编号20210200000209)号复印件;
10、2021年2月18日湖南省益阳市资水尾闾南岸涝区桃江县治理项目(泵站工程部分)建安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11、2021年10月9日桃江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桃谷山电排复印件;
12、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函(2022)178号)文件复印件;
13、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平面图;
14、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出具的曾家坪排涝泵站违法用地平面图;
15、桃江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出具的桃江县桃花江镇土地利用现状(第三次国土调查)图;
16、案件承办人员2023年6月30日调取的卫星云遥截图(一)、(二)、(三);
17、现场勘测照片(一)(二)(三);
18、桃江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出具的桃江县违法用地图斑与“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示意图;
19、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监测股出具的土地分类面积表(十二大类);
20、桃江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成果套合示意图。
我局已于2023年8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自资罚告〔2023〕12号),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非法占用土地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公益类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处罚标准,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407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谷山社区河地湾组;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07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
施(泵站楼、管理用房、围墙)。
2、对非法占用的2408平方米耕地处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300元,计罚款人民币722400元;对非法占用的2平方米住宅用地和1662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坑塘水面)处每平方米罚款人民币100元,计罚款人民币166400元;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捌拾捌万捌仟捌佰元整(¥8888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407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谷山社区河地湾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执收单位: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账号1846 5901 0400 0627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执收编码:20301)。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桃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联系人:汤黔安
电 话:0737-8203625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大道100号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