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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桃自资罚决〔2022〕02号

发布时间:2022-04-20 08:54 浏览次数: 字体:[ ]

肖伟、杨进冬:

我局于2022414日,对你鸬鹚渡镇张子清村开采石料一事立案调查。经查,你202246日至2022年414日期间,擅自在鸬鹚渡镇张子清村赶集场旁开采石料120吨,销售价格32/吨,非法获利3840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采矿。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241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3840元,并处罚款1160元,合计人民币仟元整(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指定帐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奇峰

 话:0737-8203625

 址:桃江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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