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桃自然资罚(2021)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自然资罚(2021)02号 |
桃江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1年3月3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建停车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 于2020年11月非法占用桃江县桃花江镇创业村土地3241.46平方米〔耕地(水田)3224.46㎡、旱土17㎡〕建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勘测平面图;
4、违法现场照片;
5、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现场测量的用地平面图;
6、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监测股出具的土地分类面积表;
7、桃江县自然资源局村镇规划股出具的符合桃花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
8、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已于2021年3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桃自然资罚〔告〕(2021)02号〕,并于当日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该宗地建设现状已竣工,符合桃花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241.46平方米土地,将土地退还给桃江县桃花江镇创业村,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241.4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硬化水泥路、停车坪)。
2、对非法占用的3241.46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处罚款人民币20元,计陆万肆仟捌佰贰拾玖元整(¥64829.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桃江县桃花江镇创业村3246.41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桃江县桃花江镇创业村。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非税收入指定帐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联系人:钟 献
电 话:0737-8828311
地 址: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