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春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种子)罚〔2024〕37号
当事人:曾*春 女 汉族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6X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县**路***号
经营者:曾*春
身份证件号码:432325**********8X
联系电话:139******24
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门店销售商标为“绿农”的精品唐秋黄瓜种子,经营许可证号:D(辽葫兴)农种经许字(20**)第(***2号),规格为5g/包,生产及检疫日期为2023年10月22日,生产企业为***市**种子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市**镇***村***号,电话:0429—5*****2。该种子未标注信息代码。《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七)信息代码。”;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经报局机关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5月17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展开调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报局机关批准,对涉案“绿农”精品唐秋黄瓜种子采取先行登记就地保存,下达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并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成立。
2024年5月21日,办案人员依法对供种方郭*丰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郭*丰于2024年1月6日从***市**种子有限公司购入“绿农”精品唐秋黄瓜种子的进货凭据。
经查实,该批次种子是当事人托郭*丰于2024年1月6日从***市**种子有限公司代购,规格为5g/包,共计700包,价格为1.6元/包,货款为1120元。郭*丰受托为当事人代购涉案种子,全过程无获利行为。
2024年5月21日,经局机关批准,对先行登记就地保存的 “绿农”精品唐秋黄瓜种子262包,解除登记保存,责令当事人予以下架,不得销售。
当事人于2024年1月11日,以1.6元/包的价格购入商标为“绿农”的精品唐秋黄瓜种子700包,以2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为1400元。自调查之日止,该黄瓜种子除库存262包外,已销售438包,获得销售收入876元。以上违法事实,由下列证据充分证明:
一、证据提取单(一)1份1页,证明案件的来源;
二、证据提取单(二)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三、证据提取单(三)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四、证据提取单(四)1份1页,证明涉案种子外包装相关信息;
五、证据提取单(五)1份1页,证明涉案种子的库存数量;
六、证据提取单(六)1份1页,证明涉案种子的来源、数量、价格;
七、证据提取单(七)1份1页,证明经营门店位置;
八、证据提取单(八)1份1页,证明检查门店情况;
九、证据提取单(九)1份1页,证明郭*丰身份信息;
十、证据提取单(十)1份1页,证明精品唐秋黄瓜种子的来源、数量以及价格;
十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在经营门店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事实;
十二、经营者曾*春《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来源、数量、价格、销售情况以及货值等事实;
十三、郭*丰《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精品唐秋黄瓜种子的来源、数量以及价格。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
2024年5月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桃农(种子)罚告〔2024〕37号《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子、食用菌)》“序号:21;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一般处罚,处罚款数额参照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对商标为“绿农”的精品唐秋黄瓜种子262包予以下架,不得销售),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款缴纳至湖南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