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农资经营部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种子)罚〔2024〕20号
当事人:桃江县**农资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2MA4N73****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
经营者:何**
身份证件号码:432325****003X
联系电话:133********
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3月29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桃江县**农资经营部门店进行检查,桃江县**农资经营部位于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经营者:何**,在店内经营标有“新选88”的大豆种子,审定编号:浙品审字第344号。经“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该种子审定适宜种植区域不包括湖南省。同日,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申请立案调查,依法对门店内经营的“新选88”大豆种子采取先行登记保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三)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的规定,及《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1至2种农作物。”的规定,大豆属于主要农作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大豆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该“新选88”大豆种子未在湖南审定或引种。
经查,该批次大豆种子进货凭证为益阳市**种业,经资阳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协助调查,该批次种子是桃江县**农资经营部通过益阳市**种业从铁岭市宏波种子有限公司代购,规格25kg/袋,共计2袋,发货价是275元/袋,共计550元。
桃江县**农资经营部购入“新选88”大豆种子后,以12元/kg的价格,在桃花江镇周边销售该种子21.75kg,收款261元,现剩余1整袋未拆袋“新选88”大豆种子和3.9kg已拆袋“新选88”大豆种子。认定违法所得261元,认定货值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提取单(一)1份1页,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
二、证据提取单(二)1份1页,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三、证据提取单(三)1份1页,证明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四、证据提取单(四)1份1页,证明涉案“新选88”外包装相关信息;
五、证据提取单(五)1份1页,证明涉案“新选88”重量;
六、证据提取单(六)1份1页,证明涉案“新选88”来源、重量、价格;
七、证据提取单(七)1份1页,证明经营门店情况;
八、证据提取单(八)1份1页,证明“新选88”审定区域;
九、委托书1份1页,证明委托调查关系;
十、被委托人隆**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来源、重量、货值等事实;
十一、资阳区农业农村局协查结果告知函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大豆种子来源、重量、货值等事实;
十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明桃江县**农资经营部在门店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的事实。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种子)罚告听〔2024〕20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食用菌)》“序号:12;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以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主动供述违法事实,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桃江县**农资经营部停止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61元;
二、没收1整袋未拆袋“新选88”大豆种子和3.9kg已拆袋“新选88”大豆种子;
三、并处罚款20000元。
罚没款共计20261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款缴纳至湖南省非税收入指定账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