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活鸡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3〕17号
当事人:刘某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活鸡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10月22日11时,执法人员在桃灰线执行执法例行巡查时,在G234桃江县灰山港镇万功塘段查获湘NXXXX2银行色小货车上装有活鸡。执法人员上前亮证检查并询问货车车主。车上只有司机1名。司机是货主。货车上装有黄色、白色有孔塑料箱,箱内装活鸡。经清点共装有40箱。询问当事人,是从温氏宁乡服务部购买运到桃江县石江镇,有发货单。共有活鸡390羽。当事人不能提供此批活鸡的检疫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此批活鸡就地保存于湘NXXXX2车上,停靠在灰山港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附近。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活鸡。经调查,活鸡有合法来源地,临床检查健康,符合补检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刘某询问笔录1份2页、证据复制(提取)单1至5等共同证明湘NXXXX2货车上的活鸡的来源及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查清了湘NXXXX2货车上的活鸡的来源及违法事实。此货车有活鸡共390羽,来自温氏宁乡服务部,活鸡健康。符合补检疫条件。确定此批活鸡货值金额为14298.59元。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0%的罚款,计14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四楼403领取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