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军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3〕15号
当事人:蔡某军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10月29日8时,接群众举报在灰山港有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执法人员接举报后立即赶往灰山港。于10点52分,执法人员在桃江县灰山港河溪水G234国道旁查获的白色东方小货车(湘AXXXXL)上装有生猪10头,其中8头生猪为当事人蔡立军所有,2头为车主李某兵所有(另案处理)。当事人不能提供此批生猪的检疫手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此批生猪就地保存于湘AXXXXL车上,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院内。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经调查,生猪有合法来源地,临床检查健康,符合补检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蔡某军询问笔录1份2页、李某兵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3页、胡奎询问笔录1份2页、证据复制(提取)单1至4等共同证明湘AXXXXL栏栅货车上的生猪的来源及违法事实。此货车有生猪共10头,其中8头为当事人蔡立军所有,其余2头为李某兵所有(另案处理)。符合补检疫条件。经过当事人供述此8头生猪当事人以单价17.20元/公斤价格收购。确定此批生猪货值金额为19289元。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5%的罚款,计2893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四楼403领取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