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使用非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从事捕捞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3〕69号
当事人:王某、性别:男、民族:汉族、 职业:务农,
身份证号:43092219*********5
联系电话:131*******7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村***村民组***号
当事人使用非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从事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11月13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使用智慧渔政系统巡查时,发现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县城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牛潭河村老轮渡码头旁资江水域发现当事人使用非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于10时10分被执法人查获。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的非禁用渔具路亚钓具3套、黑色渔护一个,白色小塑料桶一个内装有三角锚钩与大号钓钩共二盒30个,一根路亚钓具上有活饵黄板条一尾。
2023年11月13日,经报局机关批准,对当事人使用非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从事捕捞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捕捞行为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对非法捕捞人员王超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确认了以下违法事实:
当事人使用的非禁用渔具加活饵黄板条一尾在我县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非法从事捕捞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智慧渔政视频资料》1份,《现场检查视频资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1页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非禁用渔具在我县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从事非法捕捞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3页,确认了涉案当事人使用非禁用渔具在我县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案的来源、渔具数量以及渔获物情况。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非法捕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
2023年11月1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桃农(渔政)告〔2023〕69号《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五日内申请听证的权利。
2023年11月21日,本机关依法将11月13日对当事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2 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的规定,已将当事人使用的非禁用渔具依法返还给当事人。
关于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决定》二、下列水域为禁捕区域:(三)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四、水生生物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四)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因当事人使用非禁用渔具路亚钓具3套,活饵进行垂钓,所以认定当事人使用非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从事捕捞案。
关于本案违法所得的认定,经调查当事人使用非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从事捕捞的行为,无渔获物,应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条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情形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当事人使用多竿多钩加活饵在禁渔区进行捕捞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从重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立即停止非法捕捞。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