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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军车辆未经备案运输依生猪案

发布时间:2023-09-18 09:22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2023〕10

 

当事人:黄X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XXX

身份证号码:43012419XXXXXX55610

住址:湖南省宁乡市XXXXXXX

 

当事人X军车辆未经备案运输依生猪案,经本机关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8月28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桃江县灰山港镇巡查,在灰山港镇建设路发现货车湘AXXXXX装载有生猪12头,生猪和车辆为当事人X军所有,当事人X军不能提供该车辆的备案信息。经“牧运通”查询,湘AXXXXX该车辆在宁乡的备案已过期未继续办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材料登记表1,证明当事人X军身份信息;

二、当事人X军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运输生猪车辆未备案的事实;

三、照片证据,证明装载生猪车辆;

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X军车辆未经备案运输生猪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备案运输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之规定。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9月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动监)告〔2023〕10号),于2023年9月7日在桃江县桃花江镇文化路41号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直接送达当事人X军,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当事人X军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车辆未经备案运输生猪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8;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发生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减轻违法后果,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适合从轻处罚,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车辆未经备案运输生猪处3000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