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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华等四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案

发布时间:2023-10-30 11:03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360

当事人1:卢某华,性别:男、民族:汉族、职业;务农

身份证号码  43232XXXXXX1192396联系电话:15XXXXXX788、住所:湖南省桃江县XXX镇XXX村。

当事人2:尹某,性别:男、民族:汉族、职业;务农

身份证号码  43232XXXXXX2254398联系电话:180XXXXX725、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XXX镇XX村XXX村民组。

当事人3符某,性别:男、民族:汉族、职业;务农

身份证号码  430922XXXXXXX2334联系电话:13XXXXX2332住所:湖南省桃江县XX镇XX村XXX组

当事人4:昌虎,性别:男、民族:汉族、职业;务农

身份证号码  43092XXXXXXXX40535联系电话:155XXXXXX49住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XXX村XX村民组150号。

    当事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10161949分,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段禁渔区,县城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巡查时在资江与獭溪河交汇处查获4名当事人使用非禁用渔具正在垂钓,本次无渔获物。报经报局机关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县城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资江与獭溪河交汇处垂钓行为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审批后对涉案渔具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提取了相关证据,对当事人分别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确认了以下事实:当事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案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非禁用渔具垂钓地点、渔具、渔获物数量等信息。

证据二:《现场勘查示意图》1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非禁用渔具垂钓的地理位置。

证据三:《证据复制提取单19页证明当事人使用非禁用渔具在县城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渔区进行垂钓的事实,当事人具有承接法律责任能力。

证据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非禁用渔具的名称、数量。

证据五:《质证材料11页,证明当事人对相关证据材料的认定意见。

证据六:《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1页,证明本机关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非法垂钓的事实。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垂钓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予以认定。

20231025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作出的《先行证据登记保存物品》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返还给当事人,有桃农(渔政)存处〔202360号《桃江县农业农村局送达回证》为证

202310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桃农(渔政)告〔202360号《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段禁渔区、县城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垂钓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长江保护)》序号3、违法情节:进行垂钓。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卢某华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整)、尹某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整)、昌某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整),符某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整)。共计罚款仟元整(4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罚款交纳通知书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六个月内可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