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桃江县某兽药店经营假兽药案

发布时间:2023-06-02 08:49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兽药)罚20233

  当事人:桃江县**兽药店

  住  址:湖南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9**********J

  投资人:*    汉族

  联系电话:189******78

  当事人经营假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331日,我局收悉10002023********17号益阳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称市民反映:在拼多多上的桃江县**兽药店12.8元购买的农药,包装袋上的登记号与品名及生产厂家不符。

  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名为“兽药特效鸡虱净”的商品,实为室内防治蝇、蚊用卫生杀虫剂,名称为“杀虫水乳剂”,总有效成分含量为0.3%,有效成分为氯氰菊酯、氯菊酯含量均为0.15%,标注微毒,登记证为WP2017***2,执行标准号:Q/370832LJH**3-2**0,生产许可证号为农药生许字(鲁)0**6规格为200ml×30/件,生产日期为2023310日,标签生产企业为梁山县**化工厂,厂址:梁山县**开发区。

  经报本机关批准立案调查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门店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下达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相关负责人邓*军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实

  当事人于2023320日以7/瓶的价格从邯郸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调入杀虫水乳剂30瓶,以12.8/瓶的价格进行销售,涉案药品货值为384元。自案发之日止,当事人已销售的30瓶,获取违法所得38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市长热线10002023********17号工单》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证据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进货记录》1张,《销售记录》1张,涉案药品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以卫生杀虫剂充当兽药进行销售的事实和该涉案药品来源、数量及销售情况。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经营假兽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利用拼多多平台以卫生杀虫剂充当兽药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

  202342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桃农(兽

  药)告〔20233《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五日内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关于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构成经营假兽药的违法行为。

  关于本案货值金额的认定,当事人7/瓶的价格从邯郸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调入杀虫水乳剂30瓶,以12.8/瓶的价格进行销售,涉案货值金额应当认定384元。

  关于本案违法所得的认定,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剂30瓶,以12.8/瓶的价格销售计算,应当认定384元。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兽药)》序号2违法生产兽药或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下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根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

  鉴于本案当事人无从重情节、从轻情节,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一般处罚,处罚款数额参照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假兽药“杀虫水乳剂”1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4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96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344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缴纳罚款(由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财务室开具湖南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将退执收机关一联交回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财务室)。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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