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云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3〕27号
当事人: 王某云 性别:男 民族:汉族工作单位 无 、职业:务农、身份证号:4323251955XXXXXX97,联系电话:153XXXXXX20,住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天问路华蓉巷47号。
一、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4月10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开展禁捕巡查,于22时30分在湖南省桃江县大栗港镇小栗港村资江的小河中查获当事人,1.手遮(岸敷敷网)一副2.渔获物:3条鲫鱼、2条鲶鱼,几条小杂鱼,共计0.845公斤。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1页,以上文书由当事人当场签名加盖指纹予以确认。同时报请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案: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明当事人捕捞使用渔具数量等信息。
证据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从事捕捞涉案渔具。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案的时间、地点、涉案渔具与渔获物数量、经过等。
证据四:《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7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案的事实,证明当事人主体格,证明当事人案发地理位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3年4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渔政)罚告〔2023〕27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渔政)罚告〔2023〕27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2022年4月19日本机关对4月11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作出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 渔业资源渔具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 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对先行登记保存你的物品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没收渔获物:3条鲫鱼、2条鲶鱼,几条小杂鱼,共计0.845公斤。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1.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渔具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一般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一般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当事人在湖南省桃江县大栗港镇小栗港村资江的小河中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无从重情节,经执法人员综合考虑,建议予以一般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渔具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
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被执法人员查获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作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渔获物:3条鲫鱼、2条鲶鱼,几条小杂鱼,共计0.845公斤。2.罚款贰仟元整(2500元整)。
2.种类:行政处罚。
3.履行方式与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罚款交纳通知书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六个月内可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3.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