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肖某丰使用伪造其他拖拉机证书牌照案

发布时间:2023-06-01 11:04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农机)罚〔20233

当事人:肖某丰,性别:男,职业:务农,文化程度:初中,

联系电话:13XXXXXX423,身份证号:42325XXXXXXXXX273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XXX镇XXX村。   

一、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当事人使用伪造其他拖拉机的牌照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1.违法事实:2023515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到马迹塘镇农机联站举报,称在该镇桃江县博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院内发现一辆号牌为陕0848379蓝色大中型拖拉机,车主为桃江县大栗港镇游河平村肖某丰,联系电话: 13XXXXXX423 ,请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发证机关查询该拖拉机牌证是否合法。

为核实当事人驾驶的拖拉机牌证的真伪,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3516日向陕西省榆林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发出了《关于请求协助核实拖拉机信息的函》。

2023517日收到《陕西省榆林市农业机械服务中心回复函》,称牌照为陕0848379,持有人为郭某荣,拖拉机类型为轮式拖拉机,车架号码为170311378,发动机号码L1702218148,品牌和型号泰鸿TY454,发证日期2017-03-29,年检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80329。联系电话15XXXXX6445,居住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XX界镇尔德并村。

2023518日执法人员与车主取得联系后来到桃江县马迹塘镇桃江县博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院内发现在院内围墙旁停有一辆蓝色大中型拖拉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明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在当事人的配合下,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该大中型拖拉机行驶证明,当事人行驶证显示持有人为肖某丰,拖拉机类型为大中型拖拉机,发证日期2016-04-10,年检从20174月至20244月,住址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小河乡小河村。执法人员对车辆信息与行驶证核对,车架号码为16687,发动机号码1D0025J00001,品牌和型号小霸王-18Y

2.证据: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伪造其他拖拉机的证书和牌照案: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2页,证明执法人员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对涉案拖拉机行驶证书和牌照检查的经过。

证据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2页,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对相关涉案物品作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三:《询问笔录》15页,证明当事人使用伪造其他拖拉机的证书牌照的来源经过等。

证据四:《证据复制提取单》15页,证明当事人使用伪造其他拖拉机的证书牌照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关于请求协助核实拖拉机信息的函》11页,证明执法人员已向发证机关核实牌照为陕0848379拖拉机相关信息的来源。

证据六:《陕西省榆林市农业机械服务中心回复函》11页,证明执法人员已核实当事人使用伪造其他拖拉机证书牌照的事实。

证据七:物证:牌照2块,拖拉机行驶证一本,证明当事人使用伪造其他拖拉机证书牌照的事实。

证据八:视频资料: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伪造其他拖拉机证书牌照现场检查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3.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51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35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农机)罚告〔20233号),上述文书由当事人本人签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桃农(农机)责停〔20233号、桃农(农机)罚告〔20233号)《送达回证》为证。

2023526日本机关对518日作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作出处理,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收缴伪造其他拖拉机行驶证一本牌照2块,(牌照号码为陕0848379。)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和副度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1.行政处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第十条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形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形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当事人被执法人员查获后,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有从轻情节。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五)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者做虚假陈述,以及销毁、伪造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当事人使用伪造的拖拉机行驶证上住址为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小河乡小河村。而当事人驾驶证上登记住址为湖南省桃江县大栗港镇游河平村。执法人员在询问当事人时,当事人称不知情,做虚假陈述符合上述规定。经执法人员综合考虑,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序号4 、违法情节:违反规定,未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的;裁量标准: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规定。

2.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1.收缴当事人使用伪造其他拖拉机牌照2块,(号码为陕0848379)行驶证一本。2.罚款陆佰元整(600元整)。

3.履行方式与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罚款交纳通知书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六个月内可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3.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3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