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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建、昌虎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案

发布时间:2023-06-01 10:0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3〕38号

  当事人:符某,性别:男,民族:汉族 职业:务农

  身份证号:4309XXXXXXXX282334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隐私泄露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XXX镇XXXX莲冲村民组150号

  当事人:昌某,性别:男  民族:汉族 职业:务工

  身份证号:430XXXXXXX05240535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隐私泄露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XXXXXX村民组

  一、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1.违法事实: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5月8日2名当事人骑电动车分别来到我县桃花江镇半边山村铁路桥下100米处资江段国家级黄颡鱼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非禁用渔具钓具2套,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执法时2名当事人转身就跑,被执法人员再次查获,查获后2名当事人互相配合将重要证据材料一尾黄颡鱼扔入资江河中,有现场照片为证。

  2.证据:

  (1)书证:《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1页、《询问笔录》1份4页、《证据材料复制提取单》1份5张。

  (2)物证:钓具2套。

  (3)视听资料:视频资料1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案: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使用渔具数量、地理位置、渔获物等信息。

  证据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涉案工具。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在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案的时间、地点、涉案渔具、渔获物、案发经过等。

  证据四:《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5张,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案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3.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5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渔政)罚告〔2023〕38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渔政)罚告〔2023〕38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2023年5月15日本机关对5月8日作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作出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没收当事人钓具2套。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1.行政处罚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一般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二)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但不得超过最高罚款数额;第十条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情形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当事人被执法人员查获后,在执法人员亮明执法证件时,转身逃跑,再次被执法人员查获,符合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五)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者做虚假陈述,以及销毁、伪造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2名当事人互相配合将重要证据材料一尾黄颡鱼扔入资江河中,符合销毁有关证据材料的规定。第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5月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书》桃农(渔政)责(停)〔2023〕38号与送达回证为证。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5 、违法情节: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捕捞水产品不超过二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超过五百元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裁量标准: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种类: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综合考虑,集体会议讨论,由于当事人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情形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钓具2套。2.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整)。

  3.履行方式与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罚款交纳通知书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六个月内可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3.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