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某尧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进行捕捞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3〕2号
当事人:詹某尧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职业:务农
联系电话:137XXXXXX05
身份证号:432325XXXXXXXX5912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XXX镇XXX村XXX园村民组
一、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进行捕捞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1月18日20时左右,当事人从家开车来到XXX镇XXX村民公屋村民组长江流域禁捕水域资江河段,使用竹排一条、用红色塑料水缸装禁用渔具三层刺网2.5副进行捕捞,没有捕捞到渔获物, 1月19日5时30分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1页,以上文书由你当场签名加盖指纹予以确认。同时报请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案: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明当事人捕捞使用渔具数量等信息。
证据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从事捕捞涉案工具。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案的时间、地点、涉案工具与渔获物数量、经过等。
证据四:《现场检查证据照片》1份4张,证明当事人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案的事实。
证据五:《身份证》照片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格。
证据六:《案发地地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案发地理位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3年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渔政)罚告〔2023〕2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渔政)罚告〔2023〕2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2023年2月4日本机关对1月19日作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作出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现对先行登记保存你的物品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没收网具三层刺网2.5副,竹排一条、红色塑料水缸3口。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1.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第十条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形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形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长江保护法)》“序号2 、违法情节: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五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捕捞,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三层刺网2.5副,装三层刺网红色塑料水缸3口,竹排一条。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整)
2.种类:行政处罚。
3.履行方式与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罚款交纳通知书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六个月内可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3.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