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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学义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

发布时间:2023-04-28 16:46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3〕29

当事人:冯学义,性别:男,民族:汉族,职业:务工

身份证号:522624XXXXXXXX2011、联系电话;151XXXXX205

住所:贵州省XXX长吉镇XXXXXX组。

现住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

一、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立案调查的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情节、证据和法律依据及处罚种类和幅度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20234162030分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谷山路资江禁渔区巡查发现当事人在资江干流与獭溪河交界水域使用钓具3套正在进行捕捞。执法人员向当事亮明执法证件后,指出当事人捕捞水域是我县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一切捕捞(包括休闲垂钓),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捕捞,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非法捕捞行为,并报经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二)证据:

1.物证:钓具包一个及钓具3套。

2.书证:证据复制提取单4张、现场检查笔录11页、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2页、责令改正通知书12页。

3.视听资料:视频资料1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1,证明执法人员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对涉案物品检查的经过。

证据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2页,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对相关涉案物品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三:《询问笔录》14页,证明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的来源经过等。

证据四:《证据复制提取单》14页, 证明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的违法事实与违法主体资格。

4.责令改正情况:《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机关于202341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桃农(渔政)责改〔202329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捕捞行为,并配合执法人调查处理。

5.当事人使用的非禁用渔具处置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的规定。由于当事人使用的渔具为非禁用渔具,本机关于2023425日作出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桃农(渔政)登处〔202329号)已将渔具包一个及渔具3套依法返还给当事人。

6.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本机关于20234251050分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渔政)罚告〔202329号)告知我局拟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金额,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2023425日向当事人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桃农(渔政)罚告〔202329号)为证。

(三)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处罚幅度及种类:

1.幅度: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第十条 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形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形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当事人被执法人员查获后,不具备从轻从重情节,经执法人员综合考虑,建议予以一般处罚。

2.种类: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 “序号2,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会议讨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捕捞,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整)。

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六个月内可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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