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使用伪造其他拖拉机的牌照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农机)罚〔2023〕1号
当事人:高明 ,性别:男,职业:务农,文化程度:初中,
联系电话:155XXXXX688
身份证号:430922XXXXXXXX8111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XXX镇XXX村XXX村民组01号。
一、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当事人使用伪造其他拖拉机的牌照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3月21日10时30分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桃江县灰山港镇雪峰山村雨泉湾村民组南方水泥厂路段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停靠在路边的蓝色盘式变型拖拉机正在挂牌出售,执法人员认为此车辆牌照有问题,便登陆《湖南省农业机械牌照注册系统》对此车辆牌照进行核对。经对当事人蓝色盘式变型拖拉机检查与核对,发现当事人蓝色变型拖拉机牌照是另一辆大型轮式拖拉机牌照,当事人涉嫌使用伪造其他拖拉机牌照行为。有如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物证:绿色牌照1块。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2页,《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5页等材料,以上文书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后当场签名加盖指纹予以确认。同时报请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伪造、变造其他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案: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对涉案物品检查的经过。
证据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对相关涉案物品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使用伪造其他拖拉机的牌照牌照的来源经过等。
证据四:《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5页,证明当事人使用伪造其他拖拉机的牌照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之规定。违反规定,未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的。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三)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31日9时50分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农机)罚告〔2023〕1号),由当事人本人签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农机)罚告〔2023〕1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2023年3月30日本机关对3月21日作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作出处理,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的规定。对当事人先行登记保存的伪造其他拖拉机的牌照1块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收缴伪造其他拖拉机绿色牌照1块,号码为湘09E5859。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和幅度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一)行政处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第十条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形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形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当事人被执法人员查获后,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有从轻情节,但明知使用伪造其他拖拉机的牌照违法,但还是将另一大型轮式拖拉机牌照悬挂在另一辆变型拖拉机上,具有从重情节。经执法人员综合考虑,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序号4 、违法情节:违反规定,未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的;裁量标准: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规定。
(二)种类:行政处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1.收缴当事人使用伪造其他拖拉机绿色牌照1块,号码为湘09E5859。
2.罚款肆佰元整(400元整)。
(三)履行方式与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罚款交纳通知书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六个月内可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