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明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一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3〕31号
当事人:胡某明,性别:男 民族:汉族 职业:务工
身份证号:430922XXXXXXXX3110
联系电话:173XXXXXX88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XXX镇XXX村XXX村民组
一、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1.违法事实: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4月19日当事人在桃江县在资江段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时被执法人员查获。
2.证据:
(1)书证:《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1页、《询问笔录》1份4页、《证据材料复制提取单》1份4张。
(2)物证:钓具手杆一套,白色钓具包与黑色钓具包各一个,蓝色钓托一个。。
(3)视频资料1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案: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明当事人捕捞使用渔具数量等信息。
证据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2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生产性捕捞涉案工具。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在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案的时间、地点、涉案经过等。
证据四:《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4张,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案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3.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4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渔政)罚告〔2023〕31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渔政)罚告〔2023〕31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2023年4月26日本机关对4月19日作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作出处理,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自采取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依法返还给当事人钓具手杆一套,白色钓具包与黑色钓具包各一个,蓝色钓托一个。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1.行政处罚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二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第十条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形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形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5 、违法情节: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捕捞水产品不超过二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超过五百元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种类: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综合考虑,集体会议讨论,由于当事人极不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二千九百元整(2900元整)
3.履行方式与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罚款交纳通知书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六个月内可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3.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