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若明、刘佳清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3〕1号
当事人:刘若明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职业:务农
身份证号:43232519XXXXXXX21X
联系电话:132XXXXX439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XXXXX村舒塘村民组。
当事人:刘佳清、性别:男、民族:汉族、 职业:务农
联系电话:183XXXXX424
身份证号:43092219XXXXXX2310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XXXXX村舒塘村民组
一、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7月6日24时30分左右,当事人与(刘X军与刘X佳,另案处理)一起使用小机动橡皮艇与电鱼设备在桃江县修山镇舒塘村资江河中进行了电力捕鱼,由当事人负责在岸边望风,由(刘X军与刘X佳,另案处理)负责开船与电鱼,7月7日凌晨2时许,(刘X军与刘X佳,另案处理)开船到舒塘村资江河边靠岸后,当事人一起帮(刘X军与刘X佳,另案处理)将橡皮艇、船用电动推进器、电鱼设备搬回家,由刘若军将塑料收纳箱里的渔获物搬回家倒入其老屋的养鱼池,刘佳家控制船只等待时被益阳市赫山区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现场情况:机动小橡皮艇一条、逆变器一台、船用电动推进器一套、充电电瓶一个,电线一卷。你二人只承认在2022年7月6日24时30分至7月7日凌晨2时许捕捞渔获物只有一条鳡鱼及四尾小鳊鱼,这些渔获物益阳市赫山区森林公安局民警没有独立称重。
2022年9月16日,益阳市森林公安局将当事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刘X清、刘X明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由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刘佳清、刘若明作出行政处罚。并要求我局应将行政处罚结果于作出后七日反馈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月19日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将当事人移送至本机关出理。2023年1月19日13时58分至16时29分执法人员将当事人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302办公室,执法人员详细询问了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的相关情况,动机,制作了《询问笔录》2份8页、《案发地地图》1份1页、《质证材料》1份1页,《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6张。以上材料当事人当场签名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案:
(1)书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意见书》1份1页、《询问笔录》2份8页、《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6张、《案发地地图》1份1页。
(2)视频资料1份。
证据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2份4页,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事实。
证据二:《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意见书》1份1页》1份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由本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证据三:《询问笔录》2份8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案的时间、地点、涉案工具与渔获物数量、案件来源、调查经过等。
证据四:《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6张,证明当事人当事人主体资格与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案的事实。
证据五:《案发地地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案发地理位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3年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渔政)罚告〔2023〕1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渔政)罚告〔2023〕1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1.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 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第十条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形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形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根据《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案,符合上述规定。经执法人员综合考虑,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捕捞,并作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900元整。
2.种类:罚款。
3.履行方式与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罚款交纳通知书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六个月内可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3.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