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秋云、周浩兵、周宇豪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 )罚〔2022〕57号
当事人1:张秋云,性别:男,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430922XXXXXXXXX531
联系电话:182XXXXXX20
住所:桃江县XXXXXXX村陈家湾村民组。
当事人2:周浩兵,性别:男,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430922XXXXXXXXX512
联系电话:150XXXXXX10
住所:桃江县XXXXXXXX村民组。
当事人3:周宇豪,性别:男,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430922XXXXXXXXX513
联系电话:183XXXXXX03
住所:桃江县XXXXXXXX村民组。
一、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当事人涉嫌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10月31日,桃江县森林公安局称当事人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起诉决定,要移送到本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处理。执法人员到达后,公安机关简单地介绍了当事人的情况,并将《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益桃检刑不诉﹝2022﹞8、9、10号文件和三名当事人移送到本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称,当事人的相关材料已移送到桃江县人民检察院,需要相关材料要找检察院对接,执法人员从桃江县森林公安局
将当事人与《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益桃检刑不诉﹝2022﹞8、9、10号文件带回到本局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302办公室,立即联系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经批准后,以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进行捕捞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10日当事人在桃花江镇鹅公桥资江水域中收取捕捞网具时,被执法人员现场抓获,现场查获网具2副、渔获物为各种小杂鱼0.6公斤。2021年8月10日当事人被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森林公安局。2022年10月31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当事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森林公安《立案决定书》照片1份1页,证明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证据二:当事人《户籍证明》照片1份3张,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照片1份1页,证明当事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所涉作案工具已移送公安机关。
证据四:《当事人捕捞过程》照片1份2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的经过。
证据五:《移送当事到公安机关》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已由本机关移送到桃江县森林公安进行处理。
证据六:《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益桃检刑不诉﹝2022﹞8、9、10号文件3份,证明当事人桃江县森林公安局移送本机关处理依据。
证据七:《案发地地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捕捞的地理位置。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1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桃农(渔政)罚告〔2022〕57号),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桃农(渔政)罚告〔2022〕57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参照《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当事人在我县禁捕水域资江水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裁
量标准: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未来本机关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本机关决定依法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渔政)罚告〔2022〕57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捕捞,处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元整(29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四楼403领取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