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国军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2〕64号
当事人:文国军,性别:男,民族:汉族,职业:务农
身份证号:43232519XXXXXXX070。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XXXXXXX号
联系电话:13549XXXXXX
一、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11月28日10时40分,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禁捕巡查时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与獭溪河交界河段,11时查获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锚鱼设备正在进行捕捞,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1页,以上文书由当事人签名加盖指纹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一案: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明当事人捕捞时间、地点、使用渔具数量等信息。
证据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1面证明当事人从事捕捞涉案工具。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案的时间、地点、涉案工具与渔获物数量、经过等。
证据四:《现场检查证据照片》1份4张,证明当事人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案的事实。
证据五:《身份证》照片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六:《案发地地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案发地理位置。
证据七:当事人健康码与行程码1份1页,证明当事人从事非法捕捞是在我县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符合疫情防控标准。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2年12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渔政)罚告〔2022〕64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渔政)罚告〔2022〕64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2022年12月5日本机关对11月28日作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予以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依法将先行登记保存财物返还给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返还物品后,主动要求上缴到本机关,请求从轻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1.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 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第十条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形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形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依据《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案,符合上述规定。当事人被执法人员查获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主动上缴作案工具,具有从轻情节,经执法人员综合考虑,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由于当事人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经综合考虑,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捕捞,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整);
2.种类:罚款。
3.履行方式与期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罚款交纳通知书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六个月内可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3.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