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跃刚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2〕34号
当事人:周跃刚,性别:男 ,民族:汉族,职业:务农,身份证号:43232519XXXXXX5231
地址:湖南省桃江县XX镇XXX村XX村民组
联系电话:18073XXXXXX
一、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当事人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6月15日0时50分当事人在桃江县武潭镇杨家坪村禁捕水域资江支流碧螺港河段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取措施进行查处,当事人跑回了家中,执法人员跟踪到位于桃江县武潭镇伏祖村丘四村民组当事人家中查获当事人及其使用的电鱼设备1套,渔获物0.785公斤。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1页,以上文书由你当场签名加盖指纹予以确认。
当事人于2022年6月15日0时50分在桃江县武潭镇杨家坪村禁捕水域资江支流碧螺港河段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本机关依据上述规定制作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桃农(渔政 )移函〔2022〕2号)依法将当事人、电鱼设备、渔获物及相关材料移送至桃江县森林公安局处理。
2022年9月12日,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向当事人下达了《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益桃检刑不诉〔2022〕162号,将副本交由桃江县森林公安局,由其通知本机关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本机关于9月30日将当事人及《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带回本机关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带回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问明了当事人是否服从《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益桃检刑不诉〔2022〕162号的规定,当事人表示服从,询问了当事人2022年6月15日0时50分在桃江县武潭镇杨家坪村禁捕水域资江支流碧螺港河段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详细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4页,当事人签名进行了确认。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条 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被执法人员查获后,在书证、物证齐全情况下,拒不承认其违法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当事人在桃江县武潭镇杨家坪村禁捕水域资江支流碧螺港河段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由于当事人有多个从重情节。建议予以从重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案: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明当事人捕捞时间、地点、使用电鱼设备与渔获物数量等信息。
证据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1面证明当事人从事捕捞涉案工具与渔获物信息。
证据三:《询问笔录》2份8页,证明当事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的时间、地点、涉案工具与渔获物数量、经过及当事人收到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后是否服从其规定。
证据四:《现场检查证据照片》1份4张证明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的事实。
证据五:《身份证》照片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六:《案发地地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案发地理位置。
证据七:《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证明当事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不起诉的依据。
证据八:视频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相关文书材料送达,移送公安机关等信息。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2年10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渔政)罚告〔2022〕34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渔政)罚告〔2022〕34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 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第十条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形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形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根据《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案,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来本机关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本机关决定依法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渔政)罚告〔2022〕34号)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罚款人民币29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罚款交纳通知书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