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训贤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 农 (渔政)罚〔2022〕36号
当事人:符训贤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职业:务农
身份证号码: 432325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4073XXXXX
住所:桃江县沾溪乡XXX村XXX村民组
当事人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现查明:2022年7月6日当事人在桃江县沾溪乡XXX村XXX村民组资江河汉内使用多地笼进行生产性捕捞,当日18时40分被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桃江县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作了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以上文书当事人当场签名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
本机关于2022年7月6日立案。
2022年7月6日当事人被执法人员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302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详细询问了当事人在我县资江水域使用地笼进行生产性捕捞案的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照片。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当事人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
1.《询问笔录》1份5页,确认了当事人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的时间、地点、捕捞渔获物数量及进行捕捞的详细经过。
2.《证据材料图片》1份4页,证明当事人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的事实。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所使用的工具。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渔具、渔获物数量、被执法人员查获的事实。
5.《案发地地图》1份1页,证明当事人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的地理位置。
3.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2022年7月20日,本机关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桃 农 (渔政) 告〔 2022〕36号送达给当事人,由当事人本人签收。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逾期不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当事人在禁捕水域,桃江县所辖资江河段进行生产性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规定。
关于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当事人使用地笼1条,无渔获物,捕捞动机是为了吃鱼,所以没有违法所得。
根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湘农发[2021]5号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因此,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2.违法行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捕捞”的规定,
综上,由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情节,予以一般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捕捞。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