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曾月良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

发布时间:2022-08-16 17:24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 农(渔政)罚〔202238

姓名: 曾月良,性别:男,民族:汉族,职业:打工,

身份证号:43092219XXXXXXXXXX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浮邱山乡XXX村XXX村民组

联系电话:187117XXXXX

当事人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现查明:2022713日当事人在桃江县浮邱山乡XXX村资江水域进行生产性捕捞,当日184分被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作了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以上文书当事人当场签名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

本机关于2022713日立案。

2022713日当事人被执法人员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302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详细询问了当事人在我县资江水域进行生产性捕捞的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照片。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事实充分证明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生产性捕捞

1.《询问笔录》15页,确认了当事人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的时间、地点、捕捞渔获物数量及进行捕捞的详细经过。

2.《证据材料图片》14页,证明当事人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的事实。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1页,证明当事人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所使用的工具。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1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渔具、渔获物数量、被执法人员查获的事实。

5.《案发地地图》11页,证明当事人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的地理位置。                      

3.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2022722日,本机关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渔政)告〔 202238号送达给当事人,由当事人本人签收。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逾期不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当事人在禁捕水域,桃江县所辖资江河段进行生产性捕捞,其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长江水生生物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捕捞。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渔获物0.21公斤;2.罚款人民币99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