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任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发布时间:2021-08-04 09:06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农药)罚〔2021〕56

当事人:任 建             

性  别:男

民  族: 汉族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92219*******236

住  址:湖南省桃江县鸬鹚渡镇***村***村民组

当事人任*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门店销售商标为“***”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标注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8****,有效成分含量0.5%,剂型为微乳剂,毒性为微毒,规格为100克×60瓶/件,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26日,标称生产企业为湖南****有限公司,地址:湖南安化县**镇**路,联系电话:0737-755****。

经查证《中国农药信息网》,该农药登记使用作物范围为甘蓝,防治对象为甜菜夜蛾,而当事人销售的该农药标签内容中附有“谷穗”图形,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第三十五条“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的文字、图形、符号。”认定当事人销售的该农药标签不符合规定。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本机关对当事人销售该农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1年7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门店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并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了以下事实:

一、当事人于2021年4月25日,以5元/瓶的价格从**调入商标为“***”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60瓶,以8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为480元。

二、自调查之日止,该农药除抽样3瓶及库存22瓶外,已销售35瓶,获取违法所得2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农业执法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涉案农药产品照片7张、《中国农药信息网》下载的农药标签信息1份、调查取证影像视频1 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提货单》1份、《入库单》1份,确定了涉案农药的来源、数量及销售情况。

当事人任*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

对此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1年7月20日,向当事人任*直接送达了桃农(农药)告〔2021〕56号《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任*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基准: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经集体讨论,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22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0元;

3.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28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