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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子元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发布时间:2021-08-06 08:34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农药)罚〔2021〕57

当事人:罗子元

性  别:男

民  族: 汉族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232519*******970

住   址:湖南省桃江县牛潭河乡***村***村民组***号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7月7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农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门店销售商标为“***”的阿维·高氯农药,标注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1****,总有效成分含量1.8%(高效氯氰菊酯1.5%,阿维菌素0.3%),剂型为乳油,毒性为低毒,规格为5ml×10支×50盒/件,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26日,标称生产企业为上海******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沈丘县******区,联系电话:0394-558****。

经查证《中国农药信息网》,该农药登记使用作物范围为甘蓝,防治对象为小菜蛾。而当事人销售的该农药标签内容中附有“谷穗”图形,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第三十五条“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的文字、图形、符号。”,认定当事人销售的该农药标签不符合规定。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阿维·高氯农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1年7月8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经营门店涉案农药产品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并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确认了以下违法事实:

一、当事人于2021年6月17日,以90元/件的价格调入商标为“***”的阿维·高氯农药2件(100盒),以3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为300元。

二、至2021年7月8日调查之日止,该农药除抽样3盒及库存69盒外,已销售28盒,获取违法所得84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编号:4309220001474)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涉案农药产品照片8张,《中国农药信息网》下载的农药标签信息1份,调查取证影像视频1 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阿维·高氯农药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进货单》1份,确定了涉案农药产品的来源、数量以及销售情况。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阿维·高氯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

对此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1年7月2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桃农(农药)告〔2021〕57号《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阿维·高氯农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基准: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基于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态度较好。经集体讨论,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阿维·高氯农药69盒;

2.没收违法所得84元;

3.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84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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