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瑞博丰农作物病虫防治专业合作社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农药)罚〔2021〕73号
当 事 人:桃江县瑞博丰农作物病虫防治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张正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922**********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
当事人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啶虫脒杀虫剂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8月20日,当事人在其门店销售标称为湖南****有限公司生产的啶虫脒杀虫剂,商标为“***”, 有效成分含量为5%,农药登记证号PD2010****,剂型为乳油,毒性为低毒,规格为20毫升×400瓶/件,生产日期为2019年4月1日,生产企业地址为湖南安化县**镇**路,联系电话:0737-755****。
经查证,该农药已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2021年8月20日,经报局机关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库存涉案农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
2021年8月24日,经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法定代表人张**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了以下事实:
一、当事人于2019年5月18日,以800元/件的价格从湖南****有限公司调入商标为“***”的啶虫脒杀虫剂10件,以1200元/件的价格进行销售。
二、自2021年4月1日至调查之日止,该农药库存1件,已销售3件,获取违法所得3600元,涉案农药货值为4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农业执法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进货单》1份、涉案农药照片8张,证明涉案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事实,及该农药的来源、数量及销售情况。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桃江县************合作社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啶虫脒杀虫剂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之规定。
对此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1年9月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桃农(农药)告〔2021〕73号《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基准: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啶虫脒杀虫剂400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
3.处罚款人民币84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