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汪学农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限制使用农药案

发布时间:2021-09-30 16:40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农药)罚〔2021〕76

当事人:汪学农

性  别:男

民  族: 汉族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232519*******858

住   址:湖南省桃江县武潭镇**社区**路**号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限制使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9月8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门店销售的商标为“***”的水胺硫磷农药,标注农药登记证号为PD8****-*,有效成分含量40%,剂型为乳油,毒性为高毒,规格为100毫升×80瓶/件,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21日,标称生产企业为湖南****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沅江市********,联系电话:0731-8277****。该农药标签标识为限制使用。

经查证,当事人取得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限制使用农药。依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限制使用农药水胺硫磷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1年9月10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展开了调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门店及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并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确认了以下违法事实:

(一)当事人于2021年6月25日,以368元/件的价格调入商标为“***”的水胺硫磷农药6件(80瓶/件),以5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为2400元。

(二)至2021年9月10日调查之日止,该农药除库存5瓶外,已销售475瓶,获取违法所得2375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编号:4309220001480)扫描件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涉案农药产品照片8张,经营门店照片1张,《农药经营许可证》照片1张,调查取证影像视频1 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限制使用农药水胺硫磷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进货单》1份,确定了涉案农药产品的来源、数量以及销售情况。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限制使用农药水胺硫磷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之规定。

对此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1年9月1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桃农(农药)告〔2021〕76号《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限制使用农药水胺硫磷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基准: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基于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态度较好。经集体讨论,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销售的限制使用农药水胺硫磷5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75元;

3.处罚款人民币9625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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