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石牛江镇夏益清农资店销售假农药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农药)罚〔2021〕58号
当 事 人:桃江县石牛江镇夏益清农资店
法定代表人:夏益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
住所:桃江县石牛江镇***村***组
当事人桃江县***镇***农资店销售5%阿维菌素悬浮剂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6月22日,当事人在其门店销售标称为湖南******有限公司生产的“5%阿维菌素悬浮剂”,商标为 “*****”,毒性为低毒(原药高毒),农药登记证为PD2018****,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湘)****,规格150克×60瓶/件,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29日,生产企业地址为湖南省**县**园,联系电话0745-288****。该农药样品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A20211068),检验结论显示该农药含农药成分吡蚜酮3.9%,与该农药标签标注的有效成分种类不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
2021年7月15日,经报局机关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1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对法定代表人夏**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了以下事实:
一、当事人于2021年6月20日,以8.5元/瓶的价格从长沙万**处调入商标为 “ *****” 的阿维菌素悬浮剂60瓶(1件),以12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720元;
二、自调查之日止,除执法人员抽样3瓶外,已销售57瓶,获取违法所得68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农业执法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3. 《检验报告》(编号:A20211068)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5%阿维菌素悬浮剂为假农药的事实。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涉案农药照片7张、《询问笔录》1份、《进货单》1份、调查取证影像视频1 份,确定了涉案农药的来源、数量及销售情况。
当事人桃江县***镇***农资店销售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标签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阿维菌素悬浮剂,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对此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1年8月1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桃农(农药)告〔2021〕58号《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基准: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84元;
2. 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8684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