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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树未经备案从事生猪运输且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发布时间:2021-08-06 15:13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202160

 

当事人:杨树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

身份证号码:43090319******361X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当事人杨树未经备案从事生猪运输且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721日,生猪货主蔡亮平,租当事人杨树车辆湘A****N,从桃江县大栗港镇运输生猪至益阳市益丰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当事人杨树不能提供运输生猪车辆湘A****N的生猪运输备案表,经牧运通查询不到车辆湘A****N相关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材料登记表1》生猪运输车辆;

二、当事人杨树询问笔录13页,对车辆(湘A****N)未经备案从事生猪运输的事实的认定;

三、蔡亮平询问笔录13页,证明蔡亮平租当事人杨树车辆运输生猪的事实,认定运费400元;

四、《证据材料登记表2》证明牧运通查询不到车辆湘A****N信息;

五、《证据材料登记表3》证明蔡亮平身份信息;

六、《证据材料登记表4》证明当事人杨树身份信息;

七、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杨树未经备案从事生猪运输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杨树未经备案从事生猪运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当事人杨树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于202172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动监)告〔202160号),于2021726日在桃江县桃花江镇文化路41号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直接送达当事人杨树,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当事人杨树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杨树未经备案从事生猪运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8;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发生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杨树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杨树积极配合调查,未发生危害后果,综上所述,本机关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处运费三倍罚款,计1200元;

二、未经备案从事生猪运输罚款4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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