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亮平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1〕59号
当事人:蔡亮平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年**月
身份证号码:43232119*****5879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
当事人蔡亮平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7月21日,当事人蔡亮平在桃江县大栗港镇养殖户熊**处收购母猪1头(单价8元/千克,重量186千克,猪款1488元)、熊**处收购生猪14头(单价11元/千克,重量1018千克,猪款11198元)、熊**处收购生猪21头(单价13.6元/千克,重量1811千克,猪款24629元),生猪共计36头,猪款共计37315元,认定该批次生猪货值37315元。当事人蔡亮平租货车(车牌湘A****N),打算运至益阳益丰食品有限公司屠宰。经现场查看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批次生猪未附有耳标。
2021年7月22日,对当事人蔡亮平的36头生猪采血进行非洲猪瘟排查,结果阴性。该批次生猪有确切来源地,经留观后,7月23日进行补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材料登记表1》生猪运输车辆;
二、当事人蔡亮平询问笔录1份3页,对当事人蔡亮平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的事实认定;
三、《证据材料登记表2》证明涉案生猪未附带耳标的事实;
四、杨*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蔡亮平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事实和对车辆(湘A****N)未经备案从事生猪运输的事实的认定;
五、《证据材料登记表3》证明当事人蔡亮平身份信息;
六、《证据材料登记表4》证明杨*身份信息;
七、《证据材料登记表5》非洲猪瘟排查情况,证明涉案生猪非洲猪瘟排查阴性;
八、《证据材料登记表6》对涉案生猪补检的检疫合格证明;
九、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蔡亮平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事实;
十、养殖户熊**、熊**、熊**询问笔录和记账单,证明涉案生猪的来源和货值。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蔡亮平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7月2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动监)告〔2021〕59号),于2021年7月26日在桃江县桃花江镇文化路41号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直接送达当事人蔡亮平,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蔡亮平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蔡亮平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生猪来源等信息,生猪健康状况良好,未造成社会影响,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罚款,计7463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