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1〕4号
当事人:杨立波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年**月
身份证号码:43230119******7014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
当事人杨立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接群众举报,在桃江县大栗港镇红金村附近,晚上有人进行非法生猪交易。2021年1月29日19时许,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大栗港镇红金村附近进行巡查,20时30分左右发现可疑车辆,在桃江县大栗港镇红金村**饭庄前坪,有当事人杨立波的银灰色货车(湘H****9,车上装有生猪4头)尾部对黄健的银灰色货车(湘H****3,车上装有生猪1头)尾部,正在进行生猪贩卖转运。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1月29日,经本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发现:5头生猪均未佩戴耳标,当事人杨立波和黄健不能提供该批次生猪的检疫证明。当事人杨立波车上的4头生猪,2头收购于黄健(黄健在2021年1月29日收购于武潭养殖户詹**处),重532千克,价格18元/千克,猪款9576元;另外2头通过中间人雷运(181********)收购于安化县大福镇,1头重量152千克,14元/千克,猪款2128元,1头重量216千克,18元/千克,猪款3888元。当事人杨立波收购的该批次生猪用于屠宰后销售。黄健车上的1头生猪,重量117千克,价格22元/千克,猪款2574元,在2021年1月29日收购于马迹塘镇养殖户詹**处。
2021年1月29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杨立波车上4头生猪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4头生猪进行抽血排查。2021年1月30日,抽检的生猪排查非洲猪瘟结果呈阴性,且生猪有确切来源地,生猪健康状况良好,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于2月4日依法对该批次生猪进行补检,并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根据2021年1月29日全国生猪价格查询,确定合格生猪价格为33.99元/千克,认定当事人4头生猪货值3059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材料登记表5》证明当事人杨立波身份信息;
二、当事人杨立波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杨立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事实、生猪的来源去向;
三、黄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同当事人杨立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事实、涉事生猪的来源;
四、湘H****9货车司机李**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杨立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事实;
五、马迹塘镇养殖户詹**中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涉案生猪的来源、重量等信息;
六、武潭镇养殖户詹**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涉案生猪的来源、重量等信息;
七、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八、《证据材料登记表1》证明黄健身份信息;
九、《证据材料登记表2》证明黄健运输生猪的车(湘HLN223)和车上生猪;
十、《证据材料登记表3》证明当事人杨立波运输生猪的车(湘H****9)和车上生猪;
十一、《证据材料登记表4》证明涉案交易地点;
十二、《证据材料登记表6》证明湘H****9驾驶员李**身份信息;
十三、非洲猪瘟排查结果,证明涉案生猪非洲猪瘟呈阴性;
十四、对涉案生猪补检,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430806****)。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杨立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2月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动监)告〔2021〕4号),于2021年2月5日在桃江县桃花江镇文化路41号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当事人杨立波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三条:“三、执行基准:责令改正,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1、违法当事人初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20%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初次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杨立波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生猪来源等信息,未造成社会影响,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罚款,计4588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