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朝晖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1〕9号
当事人:何朝晖 性别:男 联系电话:136674XXXXX
身份证号:43232519XXXXXXXXXX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XX村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查明,2021年3月2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桃江县公安局桃花江镇派出所执法人员在禁捕巡查中在位于桃花江镇近桃村6组当事人家屋后附近废水沟里使用背包式电鱼机捕鱼,15时50分被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桃江县公安局桃花江镇派出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亮明了身份,说明来意后,要求当事人全力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并将涉案用背包式电鱼设备1套,渔获称重为0.3公斤,作了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以上文书由你当场签名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
2021年3月2日本机关主管负责人同意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1年3月2日当事人被执法人员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301办公室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调查,18时05分至19时08分执法人员询问了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的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整个过程中当事人能较好地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案件调查到此结束。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告知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也告知了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调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询问笔录》1份4页、《证据材料图片》1份5页、《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1页、你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案发地地图》1份1页、《禁渔期文件》1份1页等材料。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你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1年3月9日直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桃农(渔政)告〔2021〕9号送达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近桃村当事人家中,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时当场表示自愿放弃申辩、陈述和申请听证,接受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处理,并签字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二条1.2未经批准初次使用电力捕鱼,渔获物在50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电鱼设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经本机关集体会议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背包式电鱼机1套,电鱼用下水裤1条。
2.没收渔获物0.3公斤。
3.罚款人民帀5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