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桃灰、胡世明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1〕1号
当事人姓名:胡桃灰,男,联系电话:151977XXXXX
身份证号码:430922198XXXXXXXXX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江县石牛江镇XXXXXXX民族:汉族
现住址:桃江县桃花江镇XXXXXX栋XX楼
当事人姓名:胡世明,男 ,联系电话:191179XXXXX
身份证号码:43092219XXXXXXXXXX
住址:湖南省桃江县石牛江镇XXXXXXX村民组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查明,2021年1月13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你2人于2021年1月13日在桃江县桃花江镇獭溪河堤外田边水坑里进行电力捕鱼,于14时42分被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向你2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亮明了身份,说明来意后,要求你2人全力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并将涉案用背包式电鱼设备1套,渔获称重为0.74公斤,作了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以上文书由你2人当场签名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
2021年1月13日本机关主管负责人同意对你2人立案调查。2021年1月13日你2人被执法人员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302办公室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调查,14时58分至16时22分执法人员分别询问了你2人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捕捞案的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2份、提取了你2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总个过程中你2人都能较好的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案件调查到此结束。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告知了你2人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也告之你2人有义务配合调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询问笔录》2份8页、《证据材料图片》1份7页《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1页、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案发地地图》1份1页、《禁渔期文件》1份1页等材料。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你2人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1年1月18日15时11分直接将《桃农(渔政)告〔202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到桃江县桃花江镇金裕庄园15栋8楼胡桃灰家中,当事人收取该告知书时当场表示自愿放弃申辩、陈述和申请听证,接受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理。并签字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
本机关认为:你2人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二条1.2 未经批准初次使用电力捕鱼,渔获物在50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电鱼设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1 初次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渔获物在50公斤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逆变器1台,锂电池 1块。
2.没收渔获物0.74公斤。
3.胡桃灰罚款人民币5000元。
4.胡世民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21日